案例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国仁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04-16 12:04: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刘国仁,男,44岁,身份证号2206221970XXXX4038。

  (二)裁决情况。周某某诉刘国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以(2009)靖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刘国仁分期给付原告周某某欠款共计4.9万元,如到期未付清欠款,承担违约金1万元。

  (三)执行情况。刘国仁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周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靖宇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靖执字第4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刘国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刘国仁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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